关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说明

发布时间:2015-09-01 16:33:00 点击: 收藏本文




、凡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(含重点、一般、青年和委托项目等)结项的,必须填报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》。审批书一式3份、成果简介一式6份、最终结项成果一式5份。

2、审批书的填报请按照《填表说明》的要求,根据表中内容如实填写。

⑴.请在第一页的《声明》栏中签名和时间。

⑵.《课题组的主要阶段性成果》一栏中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课题研究期间内发表的成果;以论文形式作为最终结项成果的论文,不能作为阶段性成果。

⑶.《项目最终成果简介》须按照表中“主要内容与要求提示”的要求撰写,同时另外用A4纸打印一式6份,不必与审批书一起装订。

⑷.在《经费决算表》中,根据国家社科规划办通字(2004)18号《关于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》要求,不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,而由财务部门将经费开支明细帐打印贴在该栏目处,无经费开支明细帐不得申请鉴定结项。

“户名、帐号、开户行”的内容可不必填写,由社科处统一填写。

⑸.审批书不必装订,用燕尾夹夹紧即可。

3、项目的最终成果要求:

⑴.以“论文”形式结项的,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刊物上正式发表的;填写在阶段性成果一栏中的论文,原则上不能作为结项成果使用。

⑵.以“调研报告”或“著作”形式结项的,必须是打印镐,可以简易装订;

结项成果中不能出现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,只可在成果的封面打印结项成果的名称。

⑶.以论文结项的成果,必须在显要位置注明基金资助的字样,否则不能作为结项成果;发表的论文内容与研究项目的内容不一致的,也不能作为结项成果。